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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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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说说,这个案子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都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还有就是估值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也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由于你的朋友的经营中有价格的,应当首先按照标价来计算,检察院按照市场批发价计算显然导致了非法经营数额过高,有些失误了。
下面是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定罪,我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第一:我并没有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和物品;第二:我并没有对扰乱市场经济次序;第三:当时是个别家长先找到我要求我给他小孩辅导,后来陆续有几个家长自愿找到我家里来要求辅导并和我签约的,我们属于个人合同行为,且合同未到期,他们拒绝交相应的费用而中途退出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真实意思之表达,我可以依据合同内容向家长催交相应学费,对中途退出的学生不退还学费。律师同志,您认为我的观念对吗?因此事实辨定:我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如下: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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