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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职能的表现和执行机构,其法人选择比较严格,并非所有人都有法人资格。此外,在了解具体条件之前,知道具体的条件,但可以肯定的...
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和执行机构,因此其法人选择相对严格,并非所有人都能通过选择具有法人资格。并且这需要实地申请才能知道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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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工商局与卫生管理部门。一般来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设置个体诊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的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举办个体诊所;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部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的申报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标准对其实施执业补登记。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 对经执业验收,符合设置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登记后应将有关核准内容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补登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 三、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执业登记手续,仍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甲方拥有对乙方所提供信息资源的使用和发布权,并对乙方的信息在发布方式、排列方式、内容繁简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对乙方违背有关法规的信息有拒绝发布权和删除权,但拒绝或删除前应当通知乙方。 3、甲方有对乙方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监控权利,对乙方向社区居民提供的服务承诺、服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甲方应用信用管理方法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质量及价格等进行监督,定期对乙方的服务结果进行回访和评审进行评价,并以此确定乙方在服务单分配过程中获得比例以及获得服务单的资格。甲方必须向乙方告知信用管理过程的信用评价原理和标准并确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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