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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有哪些

2022-04-05
涉嫌的罪名在公讼前可以变更,该罪名最终以法院的判决认定为准。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二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二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般也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这是二罪易于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等。它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行为人将毒品握在手中或放在身上。同时,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唯一行为特征,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这也是二罪的重要区别。此外,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数量规范,即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量才构成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均无数量规范,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实践中,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明行为人运输毒品的最直接的证据。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如果有其他证据,例如能够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的短期内银行卡多次存取款记录和通话清单、短信往来记录、毒品数量、本人尿检报告等证据,以进一步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那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证据应该是确实充分的。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调取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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