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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不是现场见证人吗?

2021-11-2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上述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如上述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案件中的受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他们显然不能处理这种情况的案件。因为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其公正性都会受到质疑,也不会令人信服。理论上,刑事案件中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以及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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