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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婚约的态度是不支持也不反对。对于以订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如果订立了婚约却不履行婚约,一方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违背妇女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因此对婚约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以订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如果订立了婚约却不履行婚约,一方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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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禁止条件如下: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人员他们登记结婚的时候还是比较麻烦和困难的,主要还是因为他们身处异地,所以是在距离方面可能比较麻烦,但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是需要回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来进行办理,可以抽空回来。
仲裁基本制度主要是下列三种: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依据双方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进行审理。3、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同一纠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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