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治疗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计算,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具体情况和条件不同,赔偿金额差异很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工作损失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15年。(6)残疾机构的平均生活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活费用计算。(七)丧葬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贴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死者死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用:按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医疗事故发生地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的,参加医疗事故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支付。
一、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被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应该如何赔偿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补助赔偿计算一级乙等医疗事故Ⅰ级伤残100%本人工资×2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20%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二、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1人已浏览
936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