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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主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要件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观要件是故意;客体要件是行为人利用金钱...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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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少女。(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所谓诱惑,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通过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诱惑、诱导、鼓励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了盈利,与不他人进行性交或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可构成本罪,若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强奸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应当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幼女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诱导幼女卖淫罪促进了卖淫活动的泛滥,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少女。2、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所谓诱惑,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通过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诱惑、诱导、鼓励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了盈利,与不他人进行性交或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应当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3、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幼女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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