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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卖给他人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原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你把车卖掉了,你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去年我们做了一起与你一样的案例。 2009年,我们的一个当事人将一辆城市货运的小面的买给了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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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卖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买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卖了没过户,如果出交通事故的,应该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你已将车辆出卖,无法控制车辆,没办过户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上的责任,买你车的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其车被盗,其事实上也是受害人,也无法实际控制车辆,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回答对前一回复有改变。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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