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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是些什么?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围堰等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造成碍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围堰等设施造成碍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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