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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有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仲裁与退休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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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因此,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在这些情形中,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当然,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此时,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辞退而一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根据标准的不同。就辞职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单位用工属于自主权,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行为,行政机关只是可以建议,由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并无权利直接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单位用工属于自主权,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行为,行政机关只是可以建议,由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并无权利直接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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