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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购买、租借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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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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