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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女方可以将户口迁回娘家,也可以分户。 2.女方离婚后户口想要迁回娘家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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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市,离婚后,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迁移至婚前户口迁出地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内,抚养的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随迁。凭《离婚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无房证明、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接受证明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农村地区的,登记为集体户口,原户口性质不变。 也就是说,一般女方从男方家将户口迁出,如果在合肥有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户口迁至自己的房产处,没有房产,可以到房产局开局无房证明,然后将户口迁至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但如果女方父母买的房子有固定居所,女方离婚后也可以将户口迁往父母房产处,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那么孩子可以随迁。
一、关于离婚后户口分立 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离婚后户口回迁应依以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张某在娘家落户就要在娘家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 配,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张某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迁入户口。 其次,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张某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应持相关材料到张某娘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 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张某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张某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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