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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离婚时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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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购买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在该种情况下,保险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可类比为婚前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在分割时,分割的是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对方不因缴纳保费而获得保险利益。 (2)婚后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其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②夫妻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的,退回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继续投保,可以变更自己为投保人,支付对方50%的现金价值作为折价款。 (3)婚后投保,离婚时已经取得保险收益:如果受益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因保险事故已发生,此时保单利益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投保人不再享有保单的任何权益,保险收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时,保险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很清楚,其财产保险利益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人身险相对复杂,以下做一下说明: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保单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在解决此争议时应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及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在人寿保险领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保险,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得到的折价款与保险合同应有的价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告知当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红之后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并取得保险金之后,再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险费和离婚后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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