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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签订建筑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完,在合作期内不得在经营状况不好或亏损时提出退股,若提出则视为自动放弃股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不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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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怎么写: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浙江亚厦装饰装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木墙有限公司在临沂设立的临沂分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40%、乙方为30%、丙方为30%。该企业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起始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后各方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各方仍继续合伙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条: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企业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款,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七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 (一)推举为本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方负责公司业务的招揽,方负责公司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 4、支付合伙债务; 5、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允许各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合伙协议书内容。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 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 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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