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商业性质保险,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类似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项内容,相当于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进行确权转化,且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的利益也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才能支取,故保险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不同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 2、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商业保险虽然一方面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已有很大的演变,商业保险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成为夫妻投资获取收益的手段。夫妻虽然以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但其动机却是希望整个家庭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尤其是投资分红型的保险。如果每年都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交纳保费,而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该保险利益为一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配偶另一方却享受不到任何保险利益的话,将显失公平。故应当就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案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共同决定,由赵某给付王某相应补偿金,养老保险归赵某所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主要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养老保险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相当于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一、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可采用这种方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在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死亡保险的,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676人已浏览
6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