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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回答为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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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可分为第一次会议和未来会议。(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天,也不得晚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5天。(2)今后的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1/在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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