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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前些年,在有些地方,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自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 为处理此类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重点所在。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此外,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定,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不能。必须集体协商,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度法第十二条专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你已经成设区市的人,村委会若收回你承包的土地,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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