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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完...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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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灵敏就业人员退休年纪为55岁。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3条限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敏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限定的交费基数和比例,通常应按月交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交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限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交费的方式增加交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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