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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伤害学生时学校应否担责?

2022-10-23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规定,不管多大的孩子,如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是学校以外的人员(即第三人)造成的,首先是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指在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您的孩子在校期间被A打伤,可以将A和学校共同诉至法院,A将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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