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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缓刑不构成累犯。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并不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累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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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有两种,第一种是普通累犯,第二种是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主要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应当在五年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上述任何类型的战犯在任何时候都已经累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判处刑罚,只有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才构成累犯。但是,如果我国对缓刑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同时也没有违反缓刑条件,那么缓刑考验期间通过后,就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之前的刑罚根本没有交付执行。既然没有交付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成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缓刑一般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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