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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所谓的连锁,就是指选择一个好项目后,自己投资,自己管理,只使用对方的门店名称,并销售对方的自有产品,一般不限制价格和产品多样化,不过也要支付品牌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连锁店是指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特许连锁店又称加盟连锁,是指特许专卖授权者(制造商、批发商或服务企业)与接受者之间,通过契约或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连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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