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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要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你自愿下岗应当允许,但你说是受欺诈胁迫下岗的,法院以单位违背国家政策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不得下岗的政策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你请求的是什么?如果不得下岗,是恢复劳动关系的意思吗? 2、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起诉到法院,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是第二次起诉法院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9条的理由。
对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应当在该裁决书生效前向法院起诉。你起诉后,该裁决书就不能生效了,那么,就是你同意的部分也没有生效。所以,即使是对部分内容的不服,也应当按全部内容起诉,全得写在起诉状中。但如果你放弃了的相关的请求,放弃部分可以不写入。以上是对于您的疑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吗的解答
可以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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