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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以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1、请求生活困难帮助有法律依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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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帮助。帮助的办法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可以对对方适当的帮助,其帮助方法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当事人就得一直帮助对方。
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在支付彩礼后的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支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 但在实践中,生活困难的认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法院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的证言很难认定生活的绝对困难。法院会根据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债务证明、低收入证明、实地考察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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