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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
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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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中属于免证事实的有:(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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