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1人已浏览
393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9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