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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追讨欠款属于民商服务: (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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