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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
你问的有担保商业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可以作为将来确定你们责任分担的一个依据,但这不是“法律”依据,这只是你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合同中实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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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合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就是说你担保的就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了,由你来进行偿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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