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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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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在生活困难时,可以送养。且需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如果将子女进行送养的话,首先父母双方需要同意,不得擅自单独决定,并且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不得擅自进行送养,最好不要进行私下送养权利,到时候办理证件相对而言会比较麻烦。
送养人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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