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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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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异地领取的,在非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累计缴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就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待遇。
户籍与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地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在那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户籍所在地没有必然关系,在那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在哪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者在多个省市参保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确定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1、退休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把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在外地缴纳的,不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只要符合当地退休条件,也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国法律规定,领取社会保障的条件是:一是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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