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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丢失的补办方法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2、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行驶证丢失后,车主或代理人需将车开至我市任意车管分所(点击此处查询)办理补领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2)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现场拍摄)。
如果汽车驾驶执照丢失,汽车驾驶员应向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发行地以外的车辆管理处申请再发行。申请时填写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明书:(一)汽车驾驶员身份证明书(二)汽车驾驶执照丢失的书面声明书。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必须在一天内发行汽车驾驶执照。汽车驾驶员领取汽车驾驶执照后,原汽车驾驶执照无效,不得继续使用。汽车驾驶执照依法扣押,扣押或暂时扣押期间,汽车驾驶员不得申请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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