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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
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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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第二十条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构,法律将是一纸空文。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违法者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制裁,对受损害方提供了民事的、刑事的及行政的救济手段。 例如1:西班牙1988年11月10日《商标法》规定,违反商标法的救济手段有①发布禁令;②赔偿损害或损失(不但包括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收益损失);③没收,特别是从市场上收回假冒商品及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 例如2: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任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都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其影响。”“凡以欺诈、恶意或疏忽而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人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凡遇此情形,可令公布判决。同时,一经认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推定为疏忽所致。”因此,凡经查明客观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原告举证被告系采取“欺诈”、“恶意”或疏忽,一律可认定至少是由于疏忽引起的。此外,在意大利,侵犯贸易秘密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而是刑事诉讼,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且不能用罚金替代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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