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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在《刑法》当中,而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主要有立案程序、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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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5、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6、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进行再次侦查是有相应的期限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然后提交检察院进行再次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补充侦查遇到困难的,也可以适当延长侦查期至四十五天。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的抗诉理由: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就犯罪认定的情形和程序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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