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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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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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