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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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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山东省诈骗案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 (二)诈骗价值8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7万元); (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5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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