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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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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0年12月17日18时许,权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河南商丘前往江苏徐州方向,沿310国道由西向东以正常车速行使至265KM+600M路段时,董某突然自北向南横穿公路,造成权某在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致董某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无责任,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权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2010年12月19日权某委托**茂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向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董某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正常通行规则造成的,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自己一直是正常行驶,根据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算速度大约是45~50公里/小时左右,并没有超速。当董某横穿公路时自己已经采取了紧急刹车和紧急避让措施,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是主要证据,原交警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并没有及时对自己的车速进行证据固定和保全,因此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要求上级公安机依法撤消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2011年1月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予于撤销,并责令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事故重新作出认定。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的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对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在车辆临近时董某突然横穿公路,具有严重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完全有条件对权某驾驶车辆的车速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没有经过调查就直接认定权某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证据明显不足。因此,原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公平的错误,因此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正确的。
1、胁迫的证据不足,是不能认定无效和申请撤销的,申请撤销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2、交警进行处理就属于报警了。在报无需警了。3、事故责任有没有行车记录仪交警都应该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依法作出责任认定,法律规定就是交通安全法规,交警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事故认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左右。4、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对方是“逆向打横撞上你们车辆”你们没有违章行为,对方应该是全部责任;5、行车记录仪不工作可能是你们没有开启或者是损坏,如果是损坏你们可以找商家或者厂家。
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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