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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变更后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关于股东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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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二)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五)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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