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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所以导致了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原因为: 1、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 2、其相关...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有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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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法律建议:已经确立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但如果当事人主管有恶意(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分情况可认定其构成侵权。只有在后商号的权利人在登记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时是恶意的,才构成侵权,如果商号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所谓的“善意”)登记了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则并不构成侵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一般化处理。
商号权的性质: 一、特殊性。也就是说,商号权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商号专用权; 二、财产性。也就是说,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直接给用户带来经济利益; 三、人身性; 四、商号权的其它性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显现无疑。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那么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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