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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带来特别严重的结果,多人死亡或受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2)知道没有安全保证,发现事故的迹象,不听劝阻,不采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的手段强制工人进行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者表现特别差。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救助残疾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只顾个人逃跑或救助个人财产,扩大危害结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与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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