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
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高温假的规定: 1、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2、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3、若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6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