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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依据收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单位性质证明材料;(二)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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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二)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三)转让、交换、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四)接收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批准转让、交换或者赠与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藏品、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国内外展览、标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等情况。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年度报告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并报送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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