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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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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的;(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三)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按标准收费、不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如实填写规定内容以及违法对企业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罚款的;(五)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法财产的;(六)接到举报、投诉,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的;(七)其它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或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监察、法制部门检举、控告,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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