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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应处...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犯本罪的,一般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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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规定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且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还侵犯了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所具有的诚信的信托关系。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占为己有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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