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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同意离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就可以离婚。这与是否是一名转业士兵和是否在安置期间无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
是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士兵收入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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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偏远、艰苦地区长期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在北京取得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在上海取得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在其他城市取得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 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偏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二)在偏远困难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三)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四)因战因公致残。第二十条 夫妻同时为军事干部转业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在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在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 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该地区安置。
转业军人离婚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转业军人离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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