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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一、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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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但应该到工商局进行质押登记。 股权出质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深入仔细分析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1、本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形的明确规定。所谓“举办者的变更”,就是在办学过程中,出资人收回出资,不再做举办者。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民办学校举办者设计了一个退出机制。 2、本法条为举办者变更设定了三个必经程序。 首先,必须由举办者提出。举办者的变更必须是举办者的自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举办者办学的权利。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变更请求,正是为了保护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决定涉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也在其职权范围中。当学校举办者自己提出不再办学,牵涉到其办学出资可否收回的问题。如果提出不办学的举办者将这部分出资依法转让给民办学校的其他举办者,或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由接受转让的组织或个人的来担任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这样做不会给学校的资产带来影响,学校的办学资金不会因举办者收回出资而减少。所以,这里规定财务清算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学校资产不因举办者的变更而发生流失。 第三,要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相对于“批准”来讲,更尊重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意见。
目前正式的条例尚未出台,但依照法的原理,不论可否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非工勤人员,都应当禁止其他兼职。但显然的是,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通常是应予对外投资的,比如开设公司并成为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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