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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你们为女儿婚前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根据具体出资情况及挂名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孩子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孩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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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年龄越小投保,所缴保费就越便宜,所买的寿险就越划算。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又是免征各项税赋的,按照国外通常的思路,可以以帮助子女买保险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为防止在保险期间,家长无力继续缴纳保费,可以在购买主险时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这样万一家长死亡或高度残疾时,由保险公司代缴保费,使孩子的保障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如果你们为女儿婚前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在女儿婚后为她购房,并登记于她一人名下,视为只对你女儿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你女儿的个人财产。
证明2008年我女儿(王利红)给父亲出钱购买平房一处面积45.50平,金额为肆万零五佰元整(40,500.00元)。位置在大同区三通家属区,砖木结构住宅门牌号同世街7号,(房产证为同心街东B-26号)。房产证原房主耿树恩卖给张海青,我从张海青手里购买,当时买房协议有我王自军代写代签。实际产权所有人为女儿王利红个人所有。我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买卖权。(以后对此房产更改或变更都是无效的)只有此证明具在法律上生效特此证明。父亲(签字):见证人(签字):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你好律师麻烦帮我看一下这么写行吗?真的很感激您能帮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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