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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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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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