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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官司中已经对抚养权作出判决,但是在后面的生活中,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因为身体原因,身体患上了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原因导致该抚养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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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详细规定了儿童抚养权变更: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这方面有抚养能力(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许可。因此,儿童监护权可以协商变更,也可以起诉变更,起诉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支持。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抚养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存在虐待子女情形、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抚养的。法院会根据抚养人的生活情况、抚养情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进行判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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