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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从2016年开始,女职工依法享受98天和60天,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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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丈夫护理假7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的产假是从预产前15天开始享受共98天,晚育的增加60天。正式休假开始前,产检申请临时假是不应被拒绝的,而且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病假旷工处理,另外如果现在的工作天数和时长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如果你也可以拒绝任何未约定的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加班要求。但建议最好与公司协商解决。如一定需要强制执行,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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