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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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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测绘、测试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是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金额。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书立条例所列举的各类合同的当事人,你工厂作为受托方,接受了委托方的委托,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作为列举的应税合同的一种,纳入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理应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
1.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 2.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该工作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需要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需要而完成, 4.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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