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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的量刑应有所区别。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都未还,应按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
多次挪用公款既用于个人使用,又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时,确定犯罪数额十分复杂。 第一,当多次挪用公款中,既有用于营利活动又有用于非法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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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第四条的解释,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挪用公款金额;多次挪用公款,后次挪用公款返还前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金额确定犯罪时未偿还的实际金额。
首先,从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的量刑应有所区别。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都未还,应按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确定量刑,对此认识较一致。但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这种情形,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实际数额认定。但多次挪用公款与多次连续挪用公款并用后一次挪用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公款之间在量刑上同等对待并不合理。笔者认为,应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如何量刑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可以用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挪用公款的时间之间的函数关系来确定被告人的刑期,用函数Y=f(nm) Y代表刑期,代表挪用公款的时间,m代表挪用公款数量来计算。因为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的时间和挪用公款的数量都是反映行为人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挪用公款的时间越长(实际使用公款时间)和数量越大都表明危害性越大。其次,应对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如何影响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在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中挪用时间要求上,挪用公款罪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时间要三个月以上才构成犯罪,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的并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发生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达到法定要求,即使挪用公款时间为一天或几个小时也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但是,在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前提下,法律或司法解释却没有根据挪用公款时间长短规定相应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最后,应拉大挪用公款后归还与不归还之间的量刑幅度(差距)。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除了体现在单位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外,还有一个潜在的危害就是公款被挪用后很容易诱发或产生公款所有权的完全丧失。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挪用公款案件是由于挪用人将公款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给他人使用后,无法归还而导致案发的。挪用公款不能归还,实质上的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危害性无异。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加大对不归还的打击力度,但仅对挪用数额巨大不归还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挪用数额未达巨大不归还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造成量刑的随意性,造成许多案件被告人采用其他规避法律手段拒不归还挪用的公款,给发案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挪用公款客观上不能归还的,无论数额是否巨大都要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案发前后积极退出挪用公款的也应视情况从轻或有条件地从轻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从形态而言,既有同种用途的多次挪用,又有不同用途交叉的多次挪用,还有可能是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对于不同的情形,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1、对同种用途的挪用行为,根据通说即构成要件说,犯罪行为应当界定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的单复应当依该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来决定。根据连续犯的处理原则,多次符合挪用公款犯罪构成的行为作为一罪处理,即处断上的一罪,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同种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数额犯的数额累计原则,累计计算挪用数额。 2、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其中有用于非法活动,有用于营利活动,也有用于其他活动的,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就挪用公款的三种不同用途而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所侵犯的法益明显重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所侵犯的法益,而在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之间,非法活动所侵犯的法益又明显重于营利活动所侵犯的法益。按照刑法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大的挪用数额可以计入对法益侵害小的挪用数额之中。 3、对于多次挪用,并用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的挪用行为,应当以末次挪用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的情节,案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归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只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进行认定,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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